校内有关单位及考生:
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CET)将于2024年6月15日举行。为做好本次考试组织工作,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考试环境,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形成,防止和杜绝作弊行为。学校考试中心、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和保卫处联合发布考前通知,对考场管理、监考人员和考生重申如下要求:
一、设有考场的教学楼,在考试期间必须封楼;保卫处将对考场内、外环境进行监控,清除社会闲杂人员及车辆、野广告,收缴CET考试资料,并在教学楼外设置警戒区、缓冲区。
二、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接受学校考前遵纪守法教育,禁止携带手机及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如有违反按考试相关规定处理。
三、替考、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违纪考生,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考生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者,相关部门将参照刑法第九次修正案给予处罚。
五、监考必须对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是否隐藏无线耳机进行检查,考生不得故意遮挡耳部。考试启用金属探测仪和电子监控巡查系统,将对所有考生进行检查。
六、监考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格监控考场,发生手机传信息、无线耳机传答案和雷同卷将追究监考人员责任。
七、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的考生9:00后禁止入场,参加大学外语六级的考生15:00后禁止入场。
八、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学生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
九、考生须携带HB-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等文具。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通信工具(如手机、耳机、智能手表等)、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违规物品均不得携带入场,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十、考生在考试期间禁止去洗手间,考试结束前不允许退场。
十一、考试期间党委宣传部将对BBS上干扰四、六级考试的有害信息进行删除处理。
十二、考试采用“一场多卷”模式,即同一考场内使用多套试卷。因此,面对社会某些不法分子贩卖的虚假答案,考生应弃而远之,谨防上当受骗。
十三、监考人员禁止携带手机等设备进入考场参加监考工作。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自行调换考场;如遇考生亲朋要主动回避,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四、考试期间除四、六级考试的省派巡视员、学校巡视员和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考场。
十五、欢迎全校师生员工监督考务工作。
举报电话: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0431-81314427 81314493
吉林大学考试中心:0431-85152638 85151636
附件:
1.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与考试作弊相关条款(摘录)
考试中心
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
研究生工作部
保卫处
2024年6月13日
附件1: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摘要如下: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以上“一”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以上“二、三”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与考试作弊相关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5年8月29日
二十三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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