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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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考试中心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及规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7-04-13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配合吉林大学机构改革与治理结构结合的政策,结合考试中心工作的特点,使中心员工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吉林大学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范围

1.考试中心员工管理,除遵守政府有关法令和吉林大学有关文件规定之外,依本规章办理;

2.本规章称之员工,系指本考试中心雇用之从业人员。

二、任用

第一条 考试中心如需增补员工时,需指定两名专业较强的工作人员对面试者进行专业考试,考试后,在应聘人简历表中写明考核情况,同时与应聘人进行交流,全面了解应聘人情况后,将应聘人情况向考核小组汇报,由考核小组决定是否任用。

第二条 对录用的员工,根据所学专业和个人能力,安置在相应的办公室,并由工作人员安排职前培训并做好“传”、“帮”、“带”工作。

第三条 经面试未录用人员,应适时发出通知,并将其资料归入档案中,作为人力资源储备,以备不时之需。

第四条 凡录用新进人员报到时,需携下列资料经领导查验: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体检表;

4.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局民委员会的证明;

5.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

第五条 工作人员随后为新员工办理以下事务

1.登记《考试中心工作人员档案》表,造册编号入档:

2.为新员工配置办公用品:

3.安排岗前培训事宜。

第六条 凡聘用新进员工,须经实习期、试用期,到录用期三个阶段,实习期1个月,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试用期过后为录用期。

第七条 凡聘用员工在试用期满,经全体员工考核评价,工作表现适合考试中心工作需要,则聘用为正式员工,否则延长试用期或直接解聘。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如己聘用者予以解聘(辞退):

1.凡本中心员工,无论是否工作期间,不论以何种原因带家属或同学到单位来;

2.品行不端,无上进心者;

3.有徒刑之前科或正受通缉者,尚未结案或刑期未满者;

4.有吸毒或注射毒剂恶习者,有嫖娼卖淫劣迹者;

5.参加不法组织者;

6.患有精神疾病或传染病者;

7.如申请的应聘资料与实际不符者。

三、服务

第一条 员工应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得推绝,员工应遵守本考试中心一切规章、制度、通知及通告。

第二条 员工应遵守: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之行为;

2.对于本考试中心财税、人事、行政、考试事宜等机密性事务,应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3.不得假借职权,营私舞弊或以考试中心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4.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危险品或毒品进入办公室工作场所;

5.不得私自携带单位公物作为私用或带离单位;

6.非工作需要并且未经领导允许,严禁进入考试中心试卷保密室或其它禁入重地,工作期间,禁止私人会客,更不得脱离工作岗位,离开工作岗位时,应与办公室工作主管请假并告之去处,以便工作联系;

7.员工每日应在规定上班时间提前十分钟打扫室内外卫生,并注意保持室内清洁;

8.员工在工作时间里,严禁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在办公室或工作场所密切预防火情和盗情;

9.应同舟共济、同习同德、积极工作、不吵架、不斗殴、不搬弄是非、不互相猜疑,两个人在一起绝不允许谈论第三个人;

10.工作人员须注意自身之涵养,应提高工作效率,履行职责;

11.工作期间禁止开手机,不得主动拔打私人电话,被动接听私人电话时应简明扼要,不得长时间占用电话交谈。员工一律不得因私事拨打考试中心长途电话,如确因重要事项应经领导核准后方可使用,并予以登记;

1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工作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

上下午均应提前1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签到、清扫卫生,8:00和13:00准时对外办公。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予以处罚:

1.未经请假而擅自离岗者;

2.在工作时间瞌睡者;

3.对领导之指令有不同意见未予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径自违抗或拒不执行者;

4.在工作时间谈笑,翻阅报刊者;

5.在办公场所、宿舍酗酒斗殴滋事者;

6.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滋生事故者;

7.故意撕损本考试中心公告或各种文书者;

8.损害单位物品、安全卫生设施者:

9.其它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者。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予以免职:

l.有聚赌或卖淫嫖娼或聚众斗殴者;

2.携带毒品、危险品进入单位或工作场所、仓库、宿舍;

3.偷窃单位财物、贪污、挪用或侵占公款者;

4.旷工连续三天者,月累计和年累计三天者;

5.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侮辱上级之行为者;

6.思想不良,煽动他人违规或聚众怠工等卑劣行为,足以混淆视听者;

7.假借单位名义,招摇撞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致使单位利益蒙受损失者;

8.对外泄露单位机密,情节重大者;

9.恶意毁损单位财物,办公设施等行为者;

10.个人受刑事、民事处分情节者;

11.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损害员工之间和谐关系者;

12.擅自在外兼职或参与和单位工作有关之活动者;

13.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程序致使发生失误,使单位蒙受损失者;

14.其他违规情节严重,本单位认定应予以免职处分者。

四、考勤、上班、值班、加班

第一条 本单位员工上班时须签到登记。

第二条 凡未签到登记者,应当日或次日依下列情形办理本人的考勤事务:

1.因公外出或在上班时间因公务外出未能按时考勤者,应经本办公室员工代签到,以示遵纪考勤;

2.因事、病等事由请假者,除依请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外,回来销假时,应在事假单上写明销假日期;

3.员工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违纪情况,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

1.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达到10分钟扣当天工资,三次开除(天气和意外情况除外)。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领导请示;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期已满擅自不到职者以旷工论处;

2.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实,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依下列规定处置:

(1)旷工一天,扣当天工资;旷工二天,扣两天工资;旷工三天,予以解雇;

(2)连续旷工三天或全月旷工累计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三天者,予以解雇。

第三条

(一)请病假规定如下:

1.员工因病而不能上班者,应请病假;

2.请病假应在当天或之前以电话或让人代为请假;

3.请假一天,扣当天工资。

(二)请事假规定如下:

1.员工因事而不能上班者,应请事假;

2.事假必须事先办妥手续,若遇临时突发事件,不能事前请事假者,必须电话或让人代为请假并获批准;

3.事假每季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者按超出时间全额扣发工资。

(三)请婚假规定如下:

l.员工本人结婚,须请婚假;

2.婚假需要延期.须一次申请;

3.婚假须事前请准,事后概不补办。

(四)请产假规定如下:

1.女性员工本人分娩前应请产假;

2.产假三周前可提前申请,并连续一次申请。

(五)请殡丧假规定如下:

1.员工因丧事,可请殡丧假;

2.请殡丧假必须办妥请假手续。

(六)请公假规定如下:

1.公假指政府规定的兵役、教育、会议等社会活动;

2.请公假应缴验有关证明,并依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员工出勤情况,应于每月终了,编制员工考勤统计表,于月末送于领导处审核。

第五条

(一)工作期间应做好工作日记,不记工作日记者或日记不工整者扣工资的10%,离开考试中心时工作日记必须如数上交。工作日记本由考试中心办公室统一购买,登记、编号后下发和回收,不交回工作日记或日记不全者,扣抵押金10%。

(二)工作时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无故拖延工作时间或加班,否则扣发工资的20%。

(三)工作时必须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保证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不得出现任何差错或事故,每出现一处差错扣发工资的20%。

(四)工作时必须全面掌握考试中心每项考试的咨询、报名及考试工作程序。

(五)工作时必须事先制定详细明确的学期、月、日工作计划并按其实施。

(六)对于业绩不突出,工作量不全面,对所分管的工作不积极开展,对所承担的工作不负责任,推一推,动一动的同志,要进行问责;对承担的工作不积极作为,敷衍塞责,以多种借口和理由进行开脱,要追究渎职责任。

(七)工作人员要对所制定掌管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服务内容以及所掌握的公共资源等信息在网络上或其他便于查询形式进行公开,保证管理和服务对象所涉及信息的知情权。如当事者对所涉及信息不知情,经办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当事者告知。

(八)对来电、来信及来办事的校内外人员,若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认真负责地处理有关事宜;若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首问人必须说明情况,并介绍到相关人员办理;若经办人不在,应问明事由,做好记录,而后交经办人处理,严禁推托或置之不理。

(九)实行服务承诺制。对于考生报名、信息更正、证书补办、成绩邮寄、成绩查询、函报等事项,能解决的及时解决,难解决的要争取尽快解决并告之时限,不能解决或不能确定能解决时限的做好解释。

(十)规范指导。工作人员上班需佩带有本人照片的胸牌,要明确指出本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对前来报名、咨询者,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严格使用文明用语,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十一)实行一次性告知。对于校内外来办事人员所涉及的考试政策、程序、要求提供材料等实行一次性告知,避免办事人员办一件事多次奔走,多次电话,提高咨询接通率。

(十二)实行日清月结,中心工作人员要坚持做到每日对当天发生的事情进行清理,对当日没有完成的工作要记录在案;并同时对本周发生的事情进行总结。对于已完成的要总结处理是否得当,没完成的工作要有完成计划和期限,不能处理的工作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十三)实行主、副岗工作制,为防止空岗误事,在岗位之问实行主岗和副岗互补的制度。主岗是本岗位业务主办者,副岗是替补者。当主岗因故空岗时,由副岗替主岗办理相关业务。

(十四)实行回避制。对于直接涉及考生个人利益的岗位,应实行本人及直系亲属回避制度,以切实保证考试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要坚决避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现象。

(十五)实行群众评议制。考试中心对员工实行定期评议,对所有员工进行定期测评。测评不合格者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进者,降低工资或辞退。

(十六)实行督促检查制。考试中心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工作进行检查,并听取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考生反映意见大的员工除批评教育外,还应不定其整改。

(十七)实行责任追究制。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除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外,还要追究经济责任。

(十八)实行奖惩制。对于工作作风好的个人和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作风差的个人和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当月流动工资。

(十九)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包括中午禁止饮酒,禁止利用工作之便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礼品、财物、吃请。

第五条 每周末应安排一名员工值班,值班顺序按工号顺序排列。

1.如果值班当日有考试举行,则按工号顺序,轮到值班的员工在单位值班,其它员工参加考试;

2.如值班当日该值班人员因故不能值班,则该值班人员应协调其它员工,代为值班或互换值班。若无人代值或无人换班,则该员工必须值班。

第六条 加班是指在下班时间后非工作人员本身原因而发生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考试中心原则上不加班,下班时间后工作人员本身原因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不算作加班,非工作人员本身原因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应算为加班。下班前,员工应提前向请领导请示要加班,经领导批准后,告之财务负责人员,登记后方可加班,加班结束后,应在离开单位前记录下班时间,财务人员在第二天上班后根据签到表上的记录登记加班人员加班时间,然后根据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费。经领导批准的加班,无论时间长短,都算加班;未经领导批准的加班,不算加班。特殊加班是指由于工作需要,必须安排的加班,原则上要求员工必须参加,不参加者,扣发当日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的总额。

五、考核

第一条 单位应为员工考核常设主办考核事务人员。

第二条 员工的考核分为实习期考核、试用期考核和录用期考核三种。考核作为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位和薪金的依据。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末位淘汰制。

1.实习期即将结束时,要对实习期的员工进行测评考核。考核将对实习员工就考试中心各项考试报名时间、报名要求及各项考试报名工作和对考试本身的了解进行考核,并结合实习期内参与的各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整体的评估。合格者进入试用期,不合格者结束实习工作。

2.对试用期结束员工的考核,除了各项考试报名工作的考核外,还应就员工在参与考试中的组织能力进行考核;同时,还要考核试用期员工在计算机应用水平和英语水平上同实习期或应聘时相比是否有提高。合格者进入录用期,不合者由

领导决定是否继续试用期任用。

3.对于录用期的员工,应定期的进行考核。其中包括各项考试的报名工作是否全部掌握,各种报名软件的使用,各项考试的报名时间,报名条件和考试时间,计算机使用是否熟练,英语水平是否有提高,组织中小型考试的能力如何,在大型考试中是否能担负起负责人的职责。合格者将继续负责现有工作或根据个人能

力相对进行调整,不合格者,也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工作进行调整或降为试用期。

第三条 员工的考核要本着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绝不允许公报私仇、无事生非。

第四条 试用期满的考核如下:

1.考核小组在试用期届满前一周,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

2.员工试用期满考核完毕,即向本人发出通知,并办理以下事项:

(1)试用期不合格者,办理辞退手续;

(2)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六、辞职、辞退

第一条 员工离职依下列程序办理:

1.辞职员工须在1个月前提出申请报告,获准后,单位员工查核清退项目(工作、公物、资料、宿舍、钥匙等)后,送交单位领导复核签准,最后到财务人员处核计薪资事项;

2.辞退员工时,应在辞退半月前通知被辞退员工;

3.辞退员工程序手续与辞职一致。

4.辞职或辞退员工,都应全额支付当月工资。

七、工资、效益工资

第一条 工资标准

考试中心员工,须经实习期、试用期,到录用期三个阶段,实习期1个月,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试用期过后为录用期,录用期分两个工资标准,四个阶段工资标准如下表:

何种阶段 工资标准 效益工资

实习期 650 有

试用期 700 有

录用期 750 有

录用期 800 有

第二条 效益工资评定办法

考试中心效益工资评定,根据员工个人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英语水平、工作年限和管理能力来综合评定。

第三条 评定标准如下:

1、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加班费

效益工资分为一、二、三三个档,效益工作根据每个月月末的综合测评结果来具体划分每个人所处在哪个档。

寒暑假、元旦、五一、十一、春节属正常值班,无加班费。

2、值班费应为日工资的200%进行支付。当值班日有考试时,按监考酬金发放,不支付加班费。

3、实发工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一、二、三档)

第五条 工资减、扣标准

1.旷工一天,扣当天工资;旷工二天,扣两天工资;旷工三天,予以解雇;

2.事假一天,扣当天工资;

3.考试中心员工接待考生报名或咨询时,电话或网上反馈服务态度不好者,扣当月效益工资;

第六条 抵押金

凡考试中心员工,到试用期时,每月工资要扣100元作为抵押金,累计到1000元截止。当工作人员离开单位时,工作交接完毕一个月后,无经济赔偿时,将抵押金返还。

考试中心负责人工作职责

1.组织考试中心全面工作;

2.起草、制定、完善单位行政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

3.全面对单位人事行政事务进行掌控、管理;

4.对单位人事结构的调整及招聘、录用事宜提出合理化建议;

5.加强单位与校内各单位、校外各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6.主持单位员工的常规考核;

7.督导工作人员的工作;

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单位内部文件、资料的起草、打印、整理、归档;

2.对单位从业人员的人事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建档;

3.单位传真件、邮件的收发、登记、管理;

4.单位公章、信件及介绍信应由专人管理;

5.单位来电、来访人员的记录、接待;

6.单位例会的会议安排、准备资料、整理会议纪要;

7.监督、统计单位从业人员的考勤情况;

8.对单位的文具、办公设备等单位于财产定期核查并建档管理;

9.协助领导做好内外联络工作;

10.对单位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

11.出差会议总结;

吉林大学考试中心

2007年1月29日修订

附:《吉林大学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吉林大学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1.在办公室内应大方有礼,庄重得体,不可高声谈笑或制造噪音。

2.上班时间不可读报、吃东西。

3.应保持衣着干净,穿戴整齐,可化淡妆不可浓抹。

4.注意办公室或台面整体的清洁卫生,不可随地抛弃废品或吐痰。

5.不可滥用和私用单位财物。

6.不得盗窃单位财物。

7.未经单位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经营其他业务或职业,获取任何直接或间接收益。

8.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或早退。

9.不得有打架、赌博、恐吓、谩骂等行为。

10.做好单位机密文件及工资、财务收支的保密工作。

11.上班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出现空岗无人看守的情况,确需暂离岗者应向领导请示并找其它员工代替。

12.未经领导许可不得私自调班、代班、休假。

13.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单位。

14.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翻看他人的办公桌、抽屉及私人物品。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邮编:130012

电话: 0431-85166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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